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BEIJING ENTRY&EXIT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东方杰圣咨询有限公司、中智国际商务发展中心及在本市从事出入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团结北京因私出入境服务领域的合法机构,共同维护首都出入境服务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出入境服务待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公安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建立出入境服务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提升本市出入境服务行业的品牌形象;
(二)依法进行行业间的协调,促进同行业间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积极开展境内外出入境服务机构之间的联谊活动,组织国内外同行学习新出台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及时交流、沟通信息,开展调研工作;
(四)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审批制度;
(五)及时通报、公示境外相关机构对我市因私出入境服务机构或个人的警示信息;
(六)承办政府、社会组织及会员单位的相关委托;
(七)为相关组织与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建言建议;
(八)组织行业交流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编辑、发行业内的专业刊物,建立、完善协会网站。
(十)组织业内专业性论坛、相关展会
(十一)建立业内各类专业委员会,实行相关项目专业评审制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业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规模、稳定的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从全体会员单位中产生,由各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产生候选名单,并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后产生,理事数量应占本届会员大会总数的1/4。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全体理事推荐或自荐出候选名单,并通过理事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需占本届理事总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会长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采取公开招聘,并由理事会议审核通过后采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长不得由会长、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团体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本团体兼职,须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当前会费标准如下(2015年会员大会通过):
(一)会长单位每年按15000元收费;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按10000元收费;
(三)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按80000元收费;
(四)理事单位每年按7000元收费;
(无)一般会员单位每年按5000元收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公安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6 月 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